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现场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