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出境入境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