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本办法实施前发包方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机动草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草地总面积的5%;超过部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