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原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