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