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