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