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发包和承包第十条已修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