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虐待、遗弃老人的;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的;

(三)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五)赡养人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

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