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决算的审批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和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市级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