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及时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算草案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数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