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者人大代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市人民政府、市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如实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