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资料,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财政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预算执行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