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