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