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向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及下列附件:

(一)总预算收支表;

(二)市级预算收支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表;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