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已修改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物价格鉴证客观、公正的。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