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