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