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讯、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 以下简称国家机关 ) 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