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对重大典型信访案件,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汇报,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可以责成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办理,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就信访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