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或者初步审查时,应当征询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相关机构或者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说明或者补充;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