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境外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兴办公共文化设施。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捐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