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侵占、损坏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