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文化产业,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建兴办经营性文化设施。

经营性文化设施的设立、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