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