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有效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