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公安、工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植物检疫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