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