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当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