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