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森林防火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督促整改,通报全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