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林业、农业和其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森林防火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察等活动的,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