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群众性森林防火协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