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