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