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