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饲养犬只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