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车辆行驶及停放的有关规定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