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