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