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交费的,应当给予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对交费、收视服务宽限期等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