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设置的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