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音视频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