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钻探、采矿、采石、采砂、挖掘、垦植、葬坟;

(二)在河滩、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内围垦,修筑堤坝,堆置废土、废渣、废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治沟骨干工程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四)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