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