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