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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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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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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