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第十二条有效各类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