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