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