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