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上级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